基本案情
从2009年5月开始,熊某某在重庆某煤矿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
2016年12月19日,熊某某经重庆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7年6月8日,熊某某向重庆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79元。
2019年5月8日,重庆某煤矿公司在重庆法制报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内容为:“……熊某某……鉴于以上职员在未根据规定办理任何手续的状况下长期辞职紧急违反重庆某煤矿公司的规章规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庆某煤矿公司决定与以上职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网络情人节,重庆某煤矿公司以离职为缘由降低熊某某的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险。
2021年2月8日,重庆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熊某某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经有关部门鉴别伤残状况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伤残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9月16日,熊某某向重庆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报伤残津贴。
2021年十月8日,重庆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关于某煤矿申请审核发放熊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回复》。觉得熊某某与重庆某煤矿公司已无劳动关系,且与重庆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也无工伤保险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基本条件。
因此,重庆开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核定不予支付。
2022年4月19日,熊某某以重庆某煤矿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察觉得,熊某某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熊某某不服,于2022年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重庆某煤矿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重庆法制报发布公告,以熊某某紧急违反其规章规范解除与熊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应当举证证明熊某某存在紧急违反规章规范的情形,及通过其他方法没办法向熊某某进行公告和送达,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可以举证证明以上状况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熊某某从事的采煤工作,是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重庆某煤矿公司安排熊某某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概念务。
重庆某煤矿公司未安排熊某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径行公告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同时,重庆某煤矿公司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当事先将理由公告工会,但本案中重庆某煤矿公司并未事先将理由公告工会。综上,重庆某煤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告解除与熊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合法事由,也未举证证明已经合法程序及合法的送达方法,该单方解除行为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是无效行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