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我骑电动车经过某小区路口,与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我的电动自行车被撞毁,左手臂也受了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警现场勘察后表示,没办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请问我的损失可否向刘先生倡导?
江苏律师王平:你有权向刘先生倡导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合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低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样来看,在双方都没过错的状况下,你可以需要机动车辆驾驶员承担低于10%的赔偿责任。
王平律师(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